一、民事诉讼法原告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原告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原告可以通过哪些证据证明本人的诉求?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三、哪些事实不需要原告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民事诉讼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案情特别复杂,可能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就比较长,而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实有困难的,法律制度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的,但举证期限具体能延长多久并无明确规定。